本報訊 (記者 孫雲) 3瓶黃酒喝掉兩名被告30萬元,更搭上原告支票貼現女兒一條性命,著實可惜。歲末年初又到應酬增多時,市民應飲酒適量、勸酒適度。這是上周五松江區法院一場庭審結束後,法官發出的感嘆。何出此言?此事要從一次朋友聚會說起。
  4月16日晚上,小王從南京討債回來,朋友小李、小何等人給她接風,大家在一家燒烤店高談闊論,小王喝下大約一瓶半黃酒。深夜11時,她們意猶未盡,又轉場去吃小龍蝦,小王又喝了一瓶半黃酒和一些啤酒。本就因為討債未果情緒不佳的小王喝著喝著哭泣不止。散席後,小李和小何不放心她開車回家,汽車貸款便將她帶回自己家,直到次日凌晨2時許才安頓下來。
  僅僅4小時網路行銷後,小李和小何就被屋外傳來的一聲巨響吵醒——小王墜樓了!意外發生後,小王的父母討要說法,小李和小何覺得很委屈,認為自己是好心把小王帶回家照顧,小王情緒不穩,墜樓系自殺行為。小王的父母不認同,將兩人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查明,小王墜樓的時間相距喝下3蒸烤箱瓶黃酒僅有4小時,根據常理判斷,此時仍處於醉酒狀態,事發房屋的電燈開關在房間外面,房間拉門關閉,有一扇較大的落地窗,醉酒的小王有可能黑暗中混淆門窗位置,導致失足墜樓。僅以討債未果、酒後失態等情況認定其為自殺墜樓,顯然不妥。
  其次,在眾人共同飲酒的情況下,參與人應對其他共同飲酒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承擔合理的註意系統家具義務,避免使共同飲酒人陷入不安全境地。小王作為成年人,自身應該能夠分辨及控制自己的行為,小李和小何則對醉酒的小王應當承擔合理的照顧、註意義務。從她倆將小王帶回家並安頓入睡的情況來看,已履行一部分義務,但將小王安置在對醉酒者具有較大安全隱患的房屋中,致其意外墜樓身亡,存在一定過錯,故各承擔15%賠償責任,即各自賠償15萬元。
(原標題:女子接風宴醉酒 夜宿朋友家墜亡)
(編輯:SN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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